泉州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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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泉州市保安协会(以下简称为本协会),英文译为Quan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Q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泉州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装备单位、安防器材研制单位、技防工程施工单位、物业单位、酒店单位、金融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单位、锁具行业、保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产业类单位等,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围绕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服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业务,传播、沟通、交流保安服务信息、经验,制定行业规定,探讨在新形势下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自治能力,保护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公共防范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泉州市公安局,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接受泉州市公安局和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泉州市鲤城区东街6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调查研究,协助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探讨新常态下保安服务企业升级转型的对策;
2、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自治管理,出台年度全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防止恶性竞争,规范保安服务市场;
3、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行业内外交流,传递行业信息,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保安协会、保安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
4、组织协调保安装备、安防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保安装备、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5、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会员单位培训业务骨干,提高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保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6、办好本协会会刊、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传递交流保安服务、社会公共安全、保安教学培训方面的信息;开展保安服务行业宣传,提升行业正面的社会评价和认同感,提高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影响;
7、定期、不定期开展行业评先评优、技能竞赛等相关工作,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协作。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8、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收集社会各界对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和公安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协会章程;
2、从事保安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
3、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3、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协会聘请知名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或行政负责人为本协会的顾问、荣誉会长、副会长或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副会长30000元/每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每年、理事单位5000元/每年、会员单位3000元/每年、荣誉副会长20000元/每年)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务;
 3、批准和决定改变协会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额和分配方案,向大会提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2、审查批准接收会员;
  3、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4、确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副主编人选;
  5、决定协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6、根据需要增补协会理事,提请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7、审查决定奖励表彰全市优秀保安队员和工作积极分子;
  8、决定协会经费开支原则,审核年度开支预、决算情况;
  9、组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10、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决定和处理协会的重大会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5、审核本协会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技术培训费;
7、宣传费、咨询费;
8、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地方行业待遇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泉州保安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