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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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安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3日)
 
为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更好的为广大会员服务,促进泉州市保安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泉州市保安协会章程》和民政局、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年会费3000元人民币;
2、理事单位:年会费5000元人民币;
3、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10000元人民币;
4、副会长:年会费30000元人民币;
5、荣誉副会长:年会费20000元人民币
6、行政领导干部出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不交纳会费;
7、设立分会、分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不交纳协会会费,按照参与分会、分机构职务会费管理办法交纳其会费;
8、少数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和批准后,可酌情减、缓、免。
二、会费交纳时间、方式
1、会费于现场交纳、转账必须每年5月底前汇入泉州市保安协会账户,会费到账后,由协会开具财政票据。
2、2017年会费按会费标准于6月底前交纳。
三、会费使用范围
1、组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活动的费用;
2、组织进行行业研讨、交流及考察、调研等项业务活动费用;
3、开展同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活动费用;
4、协会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5、其他正常开支。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设立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2、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开支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3、协会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受理事会监督。
五、本办法经2017年6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泉州保安协会)